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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污染环境案宣判 电镀厂老板获刑半年
2013-11-27 1902 返回列表

1118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对仲恺高新区潼湖镇郭某某电镀厂污染环境案件进行了审判,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后,惠州市首例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的案件。

无证工厂偷排污水遭群众举报

仲恺区环保部门向记者介绍,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所办的电镀厂为无牌无证违法企业,20135月从东莞市搬迁至仲恺区潼湖镇永平村,在较为隐蔽地方租用当地民房,从事违法电镀生产,生产废水未经过任何处理偷排到厂区外,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此后,周边群众在网上进行举报,仲恺区环保分局了解到此情况后,派出环境执法人员前去巡查。发现郭某某违法事实后,725日环保部门立即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立案查处,控制了郭某某,并请专业人员及时对厂区污染源进行了全面清理,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

随后,环保部门将提取的污水样本交给检测机构,发现其所排污水超标严重,达到了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环保部门随即向仲恺区公安分局报案,此案而后移交惠城区检察院,由检察院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企业主被判刑6个月

1118日,惠城区人民法院对仲恺高新区潼湖镇郭某某电镀厂污染环境案件进行了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郭某某犯严重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5000元人民币。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年618日公布,共计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问题。包括: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依法严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从严惩处单位犯罪;加大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触犯多个罪名的从一重罪处断;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规范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机构及程序。

全程督查此案的仲恺区纪委派驻环保分局纪检组也表示,将不断加大督查力度,督促环境执法人员对有关企业实施在线监控并加密巡查。同时对环境污染信访案件一一登记在案,重点调度,挂牌督办,并根据相关规定经核实后对举报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对公职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一经发现将严格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来源: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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